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入住宿舍性別友善處理原則
111.6.23
一、依據:
(一)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 項: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 環境,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、性別特質、 性別認同或性傾向,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。
(二)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第 2 項:學校應對因性別、性別特 質、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, 以改善其處境。
二、 學校宜有跨性別學生入住宿舍之相關規定,並依照性別平等教 育法之精神,經蒐集學生代表意見之程序制訂校內相關政策, 公告周知並加以教育推廣。
三、 學校主管單位得不以學生之性別為特定宿舍或宿舍部分區域之 申請條件。跨性別學生入住宿舍,宜破除生理性別二分,不以 生理性別為單一依據,採個案方式處理。
四、 學校應於宿舍管理委員會設置行政窗口,依第二點之相關規定 專門處理跨性別住宿議題,並將處理情形提報所設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。
五、 學校應盡力維護跨性別學生的隱私,相關資訊之揭露應尊重學 生個人意願。
六、 在空間設計上,應儘量減少性別檢查的機會,如逐步建立男女 同宿(如同層分房)之宿舍配置,減少宿舍內明顯性別區隔的生 活空間。
七、 學校宿舍網頁應明確傳遞性別友善、反性別歧視的訊息,並主 動提供跨性別學生住宿需求協助。
八、 針對第一線管理學生住宿的人員,包括宿舍學生幹部、宿舍管 理人員、學務處人員等,學校每年應定期辦理性別平等相關知 能訓練,積極強化其性別平等意識。